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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拿42萬“包養費”跑路 又敲詐老板130萬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admin    時間: 2019-9-16 15:21
標題: 拿42萬“包養費”跑路 又敲詐老板130萬
“小三”以暴光地下情讓男方身敗名裂為威脅,屡次向“金主”索要錢財。日前,蘇州市相城法院審結了這起敲詐打单案件,涉嫌敲詐打单的柳某獲刑8年。

        2018年1月初,年輕标致的柳某在網上認支票借款,識了公司老板陳某,達成包養“協議”后约定在旅店見面。在“協議”中,陳某请求柳某為其服務4年,共付出包養費72萬元。為避免柳某拿錢跑路,陳某提出,這4年內,柳某若是不实行“協議”內容,4年后含利钱應向其還款120萬元。却不知,柳某在寫下借條的同時,將簽協議的過程全数錄了音。當天,陳某轉賬42萬元給柳某並與其發生關系。當陳某以為一切瓜熟蒂落時,沒想到膽大的柳某在次日就卷款潛逃。

        因事变不但彩,陳某不敢聲張,就不明晰之。誰知泰半個月后,柳某通過QQ又主動聯系陳某,並以把錄音交給其老婆讓其身敗名裂為要挾,索要“封口費”。陳某擔心暴光,隻能打坏牙往肚裡吞,又將30萬元轉給柳某。柳某並沒就此收手,她恍如找到一台自動取款機,到4月份與男朋友張某對陳某再以同樣方法请求轉賬100萬元,被陳某當場拒絕。但是,柳某並沒收手,再次伙同男朋友跟蹤調查陳某同事和家人,拍下視頻和照片來威脅,並將音波拉皮, 打印好的轉賬記錄和包養“協議”塞進陳某辦公室進行告诫。不胜騷擾的陳某終於報警。

        法院經審理認為,柳某單獨及伙同張某敲詐打单别人財物,數額特別庞大,均構成敲詐打单罪。此中,柳某敲詐打单陳某30萬元系犯法既遂﹔伙同張某敲詐打单陳某100萬元,因意志之外的缘由未能得逞,系犯法未遂﹔在配合犯法中,柳某系主犯,張某系從犯。最終,法院對柳某判刑8年,並處罰金2萬元﹔對張某判刑3年6個月,並處罰金5000元。

        法官釋法

        敲詐打单罪是一種首要的加害財產罪,其犯法對象是公私財物。它是指以不法佔有為目标,對被害人利用威脅或要挾的法子,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。我國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:新竹小額借款,敲詐打单公私財物,數額較大或屡次敲詐打单的,處三年如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束,並處或單處罰金﹔數額庞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,並處罰金﹔數額特別庞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並處罰金。(羅兵 方芳 於英杰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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