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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紀委干部網上舉報市領導”因何“敏感復雜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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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9-9-16 14:05:32 |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|倒序瀏覽 |閱讀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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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 7月9日媒體表露了一块儿惹人注目标案件:江蘇連雲港市紀委干部何某,2014年6月授意親友在網上發帖舉報市委常委、常務副市長曹某與紀委副書記王某,指他們分別有不正當男女關系、違規利用公車、在高檔會所公款宴請、偏护親屬、借喪事收受禮金等行為。曹、王二人報警后,該市警方經調查,於當年9月將何某與其5名親友以涉嫌誹謗罪刑拘,后此中4人被批捕,至今已羈押長達9個月。近日媒體提出採訪请求,當地檢方稱由於該案件“敏感復雜”,未便接管採訪。負責處理這一案件的該市所屬一區法院則稱,將依法審理,“不會因触及特别的身份和特别的人而區別對待”。

        很讓人吃驚的是,筆者在網上搜刮時發現,這個網上舉報市領導的紀委干部何某,早在2013年起,就是另外一起網上匿名舉報的對象。舉報帖稱他擁有多套住房,還包養情婦等等。舉報帖還指茵蝶,責當地紀委在接到舉報信后,查証的重要目標居然是:“這封信究竟是誰寫的”!

        這個2013年舉報何某的網帖,與2014年何某舉報市領導的網帖內容,性質比較靠近。不知是不是受網上舉報影響,據報道,何某在2014年先后,從紀委辦公室副主任崗位上,被調整為黨風政風監督室副主任。這就帶來許多疑問:網上舉報何某的帖子內容是不是屬實?市紀委是不是對此進行了認真調查?若是沒有調查處理,那就是瀆職﹔若是調查后認定為假造事實,又為何沒有究查發帖者的誹謗罪?而何某舉報市領導的帖子內容是不是屬實,市紀委是不是進行了認真調查?若是沒有認真調查,那同樣是瀆職﹔若是調查后認定為假造事實,為什麼對何某的處理結果與何某被舉報案的處理結果纷歧樣?是不是因為市領導身份特别,就動用足夠警力查出發帖者進行懲處,而何某被舉報就沒有查出發帖者。若是何某真是假造事實蓄意誹謗,是不是與前次網上舉報案未获得認真處理有關?還有,在何某舉報市領導一案中,若是事實已然查清,確屬何某假造事實誹謗别人,那便可以依法科罪,檢方提出的案件“敏感復雜”的說法,又從何而來?

        比年來,網上發帖舉報,的確促進了許多貪腐行為的被揭穿。但也存在個別人假造事實、惡意暴光炒作式舉報造成侵權,嚴重的還觸犯刑律。是以網球即時比分,,必須用法令規范網上發帖舉報者,讓他們為本身的言論負責,造成侵權的,就要依法究查法令責任。對假造事實誹謗别人、觸犯刑律的,司法機關應依法懲處。

        不過,依法究查與懲處的条件和關鍵,是必須查清所舉報的內容是不是屬實。特别是有關黨政領導干部違規違紀甚至違法犯法的舉報,必須起首查清事實原形。若是舉報屬實,天然與誹謗無關﹔若是舉報內容失實,再根據主觀是不是成心、情節是不是嚴重,依法處理。

        何某舉報市領導案,之以是變得“敏感復雜”,可能就在於所舉報內容並沒有获得認真查証。由於被舉報人的特别身份,前期辦案重要精神,都用於查証“這封信究竟是誰寫的”。待到要起訴審判才發現,若是說不清舉報內容是不是屬實,就無法指証何某等人是“假造事實”,也就無法科罪,故此才會超期羈押直至長達9個月之久,還無法結案,還依舊“敏感復雜”。同時,由一個市所屬的區級司法機關,去辦市領導的案子,想不“敏感復雜”都難,很難做到“不會因触及特别的身份和特别的人而區別對待”。

        網上舉報貪腐,已經构成一種自下而上的社會監督气力,成為發現和查處腐敗的首要渠道。對這一复活事物,紀檢監察部門有需要就應對辦法和步伐,進行必定的規范。好比碰到網上舉報后,根據被舉報對象的職務凹凸,規定由哪一級紀檢監察機關去處理﹔然后根據必定標准確定是不是正式立案﹔立案后起首調查舉報內容的真實性﹔事實查清后,若舉報內容屬實,就應依紀依法處理被舉報對象,若是內容不屬實,有需要公開調查結果,為被舉報人正名﹔若是被舉報人提告或社會影響惡劣,則查出涉嫌誹謗人員,依法進行懲處。有了規范,才不會因被舉報者的身份分歧而有差異,保護據實舉報人,依法打擊誹謗者,在鼓勵人們更多以正常渠道實名向有關部門舉報貪腐的同時,引導網上舉報沿著康健的軌道發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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